青岛海洋科普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青岛海洋科普联盟,英文名称为Ocean Science Popularization Union of Qingdao,英文缩写为OSPUQ。

第二条 青岛海洋科普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以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蓝谷管理局作为业务指导,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领导,各涉海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普机构、企事业单位、海洋学科专家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以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广大海洋科技工作者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效整合青岛市海洋科普资源,增强各涉海单位的共享互通和工作交流,加强成员间的广泛合作,不断提升成员间科普工作水平,面向全社会积极组织海洋科普活动,全方位打造海洋科普品牌,促进青岛市海洋科学普及工作,为提升全民海洋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青岛市科协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工作范围: 

(一)通过联盟内科普资源的优化、整合,利用各种科普手段,面向受众提供全面系统的海洋科学普及服务,树立联盟组织的科普品牌形象。

(二)打造青岛海洋特色科普链。充分利用联盟内丰富的海洋科普资源,打造主题海洋科普线路,增强海洋科普融通协作。

(三)实现联盟内的科普资源共享,包括受众和资源的彼此共享,进行海洋学科多领域资源的交叉整合。

(四)组建海洋专家库,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同时建立专家档案,为国内外涉海专家提供必要的对接和服务。

(五)利用联盟内海洋人才优势,开展名师讲堂,面向社会各阶层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科普宣讲。

(六)促进青岛市海洋科普实践基地和海洋特色学校的建设。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更多的海洋科普体验场所。

(七)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开展联盟成员间海洋科普方法和理论的研讨,以及技术交流和培训,提供技术服务。积极开展科普资源和科普教育方法与理论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开发编制海洋科普产品,包括科普读物、科普文创产品、科普视频及动画等。

(九)依靠联盟内部资源和优势,优先为联盟成员争取发展建设条件,提升联盟成员对外海洋科普水平。

(十)促进联盟成员对外宣传力度,多方位全融合地利用媒体资源进行海洋科普宣传。

(十一)表彰在青岛市海洋科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承认联盟章程并符合成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即为联盟成员。本联盟的成员有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青岛市海洋科普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本联盟的单位成员单位应为具有一定规模和特点,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队伍,承认本联盟章程并愿意参加联盟活动的涉海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普机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成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资格审查后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即为本联盟成员。理事会休会期间可授权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的权利

1.享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联盟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优先参加本联盟活动以及联盟章程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4.获得本联盟服务及请求本联盟协助举办涉海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海洋科普服务的优先权;

5.享有入盟自愿、退盟自由的权利。

(二)、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2.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联盟各项活动,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科普活动;

4.完成本联盟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与联盟沟通信息;

5.协助联盟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6.团体成员单位需实行负责人制,并在单位内部设置相应机构负责配合联盟行动;

7.联盟成员单位需制订具体的工作细则或流程,报理事会备案或实施。

第十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有自愿退出联盟者,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退出联盟。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联盟在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的成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成员代表大会;

(四)确保联盟按章程正常开展工作, 向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制订本届联盟的发展方向、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海洋科普有较深的造诣和影响;

(三)热心群团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代表单位进入联盟的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在原单位工作发生变动时,原则上不再担任联盟原职务。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换人申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接收成员入盟及退盟的申请,提请理事会会议讨论;

(五)组织申请项目经费,并筹集捐赠和赞助经费。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支撑单位和各成员单位的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之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财政补助拨款;

(四)资助或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本联盟的正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青岛海洋科普联盟”的名义组织活动、筹集赞助或者与其他团体和个人建立组织级联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海洋科普联盟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联盟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2017-10-30 15: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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